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原因及内容?

新《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对新世纪的中国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重要的标志。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义务教育法》作了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改。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都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义务教育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原有《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条款与实践已有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问题、发展不均衡问题、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等,需要新的解决机制与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的重大制度、措施,以及义务教育实施中形成的成功经验,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教育部于2003年底启动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主要内容:

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一是为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

  二是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

  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

  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是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

  二是严格课程管理。

  三是明确考核要求。

  关于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在经费投入方面。

  二是在师资力量的配置方面。

  三是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修订草案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多项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与规范:

  一是保障学校安全。

  二是规范学校收费。

  关于义务教育教师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修订草案对义务教育教师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加强教师培养。

  二是保障教师待遇。

  三是加强教师管理。

  四是明确对教师的要求。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

  一是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

  二是降低教科书的成本。

  三是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此外,为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具体规定了人大对义务教育的监督、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督导和社会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