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1张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以下是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居住区(以下简称小区)内所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活动,并适用于承担上述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为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提供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委托管理”,是指小区所有权人将该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职责,委托给专门机构或者个人负责实现。

第四条 物业工作原则

(一)尊重居民意见,依法合规开展物业服务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得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和社会道德标准;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许可证或者备案等手续;

(三)有专门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

的设施、资金和技术条件;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五)具有良好信誉记录。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修、养护小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保障小区基本生活秩序正常运转;

(二)组织协调小区公共事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三)向所有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接受所有权人监督,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 委托管理的方式

小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招标、竞争等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委托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所有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范围和内容;

(三)居民公共财产、设施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办法等。

第九条 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向小区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不得超过物业服务项目的成本;

(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小区所有权人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收费方式应当便于居民缴纳。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机制。同时,小区所有权人和居民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和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等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条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对物业的管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管,并在显眼的地区设置投诉、举报点。

2、超过三百户的小区有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有非常严格的人数规定。

3、在还没找到合适的物业公司之前,前期的所有职责都是由建设单位执行的,并且在选择物业公司时,必须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